氣體滅火:氣瓶定期檢驗及報廢年限規定【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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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 -
4.1.2 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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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3-2007 -
8.0.9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維護管理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鋼瓶的維護管理應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滅火劑輸送管道耐壓試驗周期應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執行。 -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93-93(2010版) -
5.1.1.2 儲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裝系數應按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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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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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適用于環境溫度為-40°C?60C (注 1-1) 、公稱冬積為0.4L? 3000L、公稱工作壓力為0.2MPa? 70MPa(表壓,下同),并且壓力與容枳的乘積大于或者等 于1.0MPa ·L ,盛裝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混合氣體(注 1-2)以及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體的無縫氣瓶、焊接氣瓶、低溫絕熱氣瓶、纖維纏繞氣瓶、內部以有填料的氣瓶,以及氣瓶集束裝置 (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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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車用氣瓶(注14)、消防滅火用氣瓶適用的環境溫度應當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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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定期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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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按照表9-1執行。氣瓶(車用氣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制造日期起計算,車用氣瓶的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應當從氣瓶使用登記日期起計算,但制造日期與使用登記日期的間隔不得超過1個定期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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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氣瓶充裝信息平臺的充裝單位檢驗的自有產權燃氣氣瓶,如果充裝單位在定期檢驗周期內為每只氣瓶購買了充裝安全責任保險并且能夠履行維護保養職責,在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書面告知后,可以由充裝單位根據氣瓶安全狀況確定定期檢驗周期或進行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評估,但經過安全評估的燃氣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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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1 氣瓶定期檢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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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 -
制造單位應當明確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并且在設計文件和制造標志上注明。氣瓶瓶體的設計使用年限應當滿足表3-5的規定,表3-5中未列入的氣瓶設計使用年限應當在相應產品標準中作出規定。如果氣瓶制造單位在出廠的氣瓶上刻印或壓鑄充裝(產權)單位標志并裝設可追溯的電子識讀標志,充裝單位能夠確保氣瓶始終處于良好的維護保養狀態并通過安全評估,鋼質無縫氣瓶或者鋁合金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30年,燃氣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12年。 -
表3.5 常用氣瓶的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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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氣瓶的定期檢驗周統一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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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年限根據盛裝滅火劑的氣瓶的品種差異可分為:鋼質焊接氣瓶為20年,鋼質無縫氣瓶的實際使用年限可以延長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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